越国开放鸿基(今越南下龙市)、南定两地为通商口岸,恩准齐国民众带同所属家眷寄居、通商、往来,并予以人身保护;
三、大越国酌定齐国水陆军费白银四十万两,酌予偿补,并于合约签订后,三个月内交付齐国。款项交付前,齐国可暂据婆湾岛(今越南下龙湾吉婆岛),以为抵押之物;
四、大越国自合约签订后,驱逐一切外来所雇夷人,并保证不与任何第三方国家(势力)行针对齐国之敌对行为;
五、凡有齐国商人等赴各口贸易者,勿论与何商交易,均听其便,不得设置阻碍商贸之限制;应允齐国商人在通商口自行建立商站,大越国应妥善予以保护和尊重;
六、双方就贸易通商一切事务,应纳进口、出口货税、饷费,均宜双方秉公议定,以便齐国商贾按例交纳;
七、双方自合约签订后,均应各自释放对方军民。
合约签订后,齐国军队随即开始撤离升龙城,近百艘大小船只和无数的木排,满载掠取的物资金银,在红河之上,绵延数里。
9月15日,船队抵达红河入海口,与守候在此处的齐国舰队汇合。又花了两天时间,将木排和小船上的物资、金银和妇人转移至大船之上。随后,调转船头,一路向南,返回南平(今越南金兰市)。